衛計委:《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
日期:2017/5/10
為便于MRCLUB的小伙伴們了解,今日重新推送一下衛計委發布的《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此規定于2015年1月16日在衛計委官方網站正式公布。
來源/國家衛計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國衛糾發〔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加強行業作風建設,嚴禁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維護正常工作秩序,根據《關于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國衛辦發〔2013〕49號)及有關法規制度,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4年11月20日
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加強行業作風建設,嚴禁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維護正常工作秩序,根據《關于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國衛辦發〔2013〕49號)及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統方,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及科室或醫療衛生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統計醫療衛生機構、科室及醫療衛生人員使用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及科室或醫療衛生人員出于不正當商業目的,統計、提供醫療衛生機構、科室及醫療衛生人員使用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第三條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加強統方管理,嚴禁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為本機構統方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醫療衛生人員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風險崗位廉潔監督制度,對涉及統方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進行重點監督管理,建立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建立落實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制發〔2013〕50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醫藥營銷人員、非行政管理部門或未經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行業組織提供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或科室的藥品、醫用耗材用量信息,并不得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向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行業組織提供的藥品、醫用耗材用量信息,應當是以機構為單位的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藥品、醫用耗材用量信息,以及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用相關信息時,應嚴格執行相關工作制度,確保各個環節的信息安全。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對信息系統中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等統計功能實行專人負責、加密管理。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對通過信息系統查詢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等信息的權限實行嚴格的分級管理和審批程序。信息系統中要設置重要和敏感信息查詢留痕功能,建立查詢日志,定期分析,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進行處理。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要與為信息系統提供常規維護、升級換代,以及安裝新系統、新設備的信息技術人員和機構簽署信息保密協議,并設置合理的訪問權限。外來的信息技術人員和機構完成工作后要履行交接手續,確保密碼、設備、技術資料及相關敏感信息等按照規范程序移交。對于獲取信息用于不正當商業目的的信息技術人員和機構,按相關的法規、業務合同規定處理,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將醫療衛生人員收入與藥品、醫用耗材用量掛鉤。醫療衛生人員及科室使用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統計不得用于開單提成。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人員不得違規參與統方行為,不得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及相關信息。嚴禁醫療衛生人員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統方便利,或充當醫藥營銷人員代理人違規統方。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同時充分發揮外部監督檢查力量的作用。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的醫療衛生人員,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納入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記分管理。對于未觸犯刑法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對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和有關規定,根據統方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等次等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結合建立醫療衛生人員誠信從業信用管理制度,將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的違規行為按規定分別納入醫療機構校驗記錄和醫師執業行為不良記錄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指的醫療衛生人員,是指醫療衛生機構中的管理人員、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醫技人員、信息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7日原衛生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163號)同時廢止。
醫院根據衛計委上述規定大多制定了本院的統方管理規定,比如下面就是某醫院統方管理規定:
××醫院藥品統方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計醫生個人和臨床科室有關藥品、耗材用量信息,建立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統方管理的規定》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藥品統方管理規定。
一、“統方”,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及科室或醫療衛生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統計醫療衛生機構、科室及醫療衛生人員使用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及科室或醫療衛生人員出于不正當商業目的,統計、提供醫療衛生機構、科室及醫療衛生人員使用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二、嚴禁院內任何的崗位工作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進行“統方”,使醫藥營銷人員獲取我院醫務人員或部門用藥及耗材使用的相關信息。
三、醫院嚴禁工作人員參與以下“統方”行為:
(1)利用工作之便,為醫藥營銷人員進行“統方”,提供用藥量、耗材使用量等相關的信息。
(2)利用工作之便或個人關系,為醫藥營銷人員與本院有關人員或部門牽線搭橋,提供“統方”便利;
(3)擔任企業的醫藥代表,或充當醫藥營銷人員在本院的代理人,進行私下“統方”活動。
(4)未經醫院批準或授權的其他“統方”行為。
四、為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和耗材統計功能管理,信息科采取授權、加密、控制終端信息采集范圍等有效措施,對各個部門通過計算機網絡查詢醫院信息的權限實行分級管理。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統方”。
五、嚴禁對外泄漏醫院內部有關藥品監控管理的信息。醫院內任何個人和部門不得在執行用藥動態檢測管理制度時,超范圍或泄漏用藥的有關信息。
六、醫院將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對“統方”實施監控。每位員工都有反商業賄賂的責任,及時反對、阻止、舉報“統方”行為,醫院對舉報人員予以保密。
七、對于違反本規定參與“統方”但尚未觸犯刑律的人員,醫院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稱資格或緩聘、解職待聘,一經發現和查實有“統方”行為的人員,醫院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待聘、直至解聘、提請取消執業資格,以及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由于管理不嚴,為醫藥營銷人員“回扣”提供方便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當事人所在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信息來源:醫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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